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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宝gg(以下稱學校)學生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與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利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𓀏,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學生理事會等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明💂🏻♀️🧑🧑🧒🧒,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學校招生辦公室來信來函,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的𓀍👩🏼🏭,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具備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一)因患疾病需要治療或休養的❇️;
(二)停學實踐需要的;
(三)創新創業需要的;
(四)學校認為可以保留入學資格的🏉。
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10個工作日💣,應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類疾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進行診斷,符合在校學習條件的,可以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態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進行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復查工作由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與實施,相關程序和辦法見學校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完成繳費手續後👨🏻💼🌿,持有效證件和繳納學費收據(或綠色通道證明材料)以班級為單位在所在院系辦理註冊手續👃。不予註冊的情形如下🍻:
(一)學生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且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的;
(二)學生不經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超過請假期限兩周的;
(三)學生每學年累計所獲得學分未能達到所規定應修學分二分之一的;
(四)學生因休學🈹👊🏿、保留學籍、退學等不在校的;
(五)其它不符合註冊條件學生🧛♀️。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確認後,予以註冊。
第二節 學習紀律與考勤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安排應參與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如有不可抗拒力導致不能按時參加者,應及時補假並提供證明材料)🐛,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以及請假超期而未續假者🆓👵🏼,一律以曠課處理。對於曠課的學生,學校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者還須附鄉鎮🏊🏽♂️、街道及其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書面審批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學生上課、實習、軍事技能訓練等均應實行考勤。實習、軍事技能訓練等環節無故不參加者均按每天6學時計曠課🚣🏿♂️。
第十五條 學生考試(考查)時應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答卷或操作,嚴禁作弊。凡違反考場紀律👨🏼,考試(考查)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計為無效並視違紀或作弊情節按有關條款予以相應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三節 學分、學習量與學習期限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人才培養方案中設置的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實踐教學課和綜合素質提升實踐四大類,各類課程和各教學環節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學校給予承認🏊🏼。
第十七條 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自主學習,經所在院系批準🦸🏽♂️,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及身體狀況,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學分外,也可以酌情跨學期、跨專業選修課程。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
第十八條 學生依據本專業教學計劃,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按照學校選課辦法進行選修🆘,不能修滿畢業最低學分者👄🚎,在未達到退學規定情況下🌖,允許延長學習期1至2年。延長學習期限的學生,必須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在校學習兩年後應征入伍的學生可以通過線上學習等方式學習並通過相應考核獲得相應學分🙏🏻。
第二十條 根據生源不同,學製分為兩年(指3+2分段培養在高職的兩年)、三年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學製形式。
第四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所修的課程和實踐性環節均須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成績登記表,並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課程(含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教研室應當依據課程教學大綱和課程性質、特點,采取適當形式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考試、考查課程成績通常按百分製評定,無法按百分製評定的,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計分製評定。無法按上述兩種計分製評分的課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計分製評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體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對於身體不適合進行常規體育項目鍛煉者,經學生本人申請並附二甲及以上醫院證明,經所在院系及教務處同意可選修體育保健課❕。體育保健課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的成績和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製🚣🏼;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節 免修🆖、重修、緩考
第二十六條 經課程所屬院系認定👮♂️,確已通過系統的學習🎑、掌握了該課程的內容並達到教學大綱要求者,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下列課程學生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不含留學生)🏇🏼、公共必修課♛、軍訓及實踐性教學環節等。
第二十八條 經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可重修🐽,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提出緩考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後🥷🏿,可到教務處辦理延長學習期限的手續。辦理延長學習期限的手續必須在當年九月底前辦理完畢,並交納學校規定的各項費用。
第六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確有特殊才能,並取得相關成果證明👩🏽🦰,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四)學校因專業調整、專業停辦⏸,且原專業學分未修滿者,休學期滿的復學學生,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新生,經所在院系同意🖋⛹🏽,轉入院系考核證明🔈🌋,能適應在該院系學習者🍛。
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不能超過2次🍓,申請時間應在一年級階段的開學初進行。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優先考慮。
轉專業手續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應當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學生在原專業所學的必修課程已經合格且在內容與程度上不低於轉入專業相關課程的,成績有效👐🏻,否則必須重修🙋🏽。對於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的必修課🦵🏻,如學生在原專業未修🧛🏼♂️,應予補修。
第三十三條 根據畢業生就業製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三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造成學生不宜在本校學習🧑🏼🦱,經家長同意,學生可以申請轉學🕵️。轉入學校由學生本人自行聯系。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具體規定4️⃣💪、辦理程序參見教育部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規定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七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學校學生最長學習年限原則上不超過6年。休學、留級、保留學籍時間計算在學習年限內🧂。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休學創業的學生采取靈活的學習製度,最長學習年限可以放寬至8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在校期間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和休養的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時間)以上的;
(二)一學期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如出國留學、家庭變故、創業實踐、女性生育、參與誌願服務項目等)本人提出申請的🎶;
(四)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保留學籍。
(一)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二)學生去其他學校交流學習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可可以保留學籍的。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時間以學年為單位進行申請和執行,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
第四十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應當在申請批準後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離校。學生本人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方可復學,並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對於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一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權利,其人身安全和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承擔,如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不受理學生復學申請💁。
第八節 退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應該休學🏊🏼♀️,經學校勸導仍不休學者;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生退學處理應當經學生所在院系領導簽署意見,報送學生工作處審核👨✈️💆🏻,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辦公會授權的專門會議批準⤴️。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簽收⚅,同時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本人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聯系不上的,通過學校官方網站公布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離校的學生,戶口、檔案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傷殘退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三)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退學者發給肄業證明。
(四)自退學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學生待遇。
(五)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學校有關學生申訴辦法辦理。
第四十五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退學申請審批通過之日或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退學手續離校者,學校有關部門註銷其在校內的各種關系。退學的學生逾期不離校者,相關院系及學校保衛部門依照規定勸其離校。
第九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經學校認定👩🏿🏭,成績合格,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學校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非畢業班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標準🙌🏼,可提前畢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學習期滿,未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生在次年六月前👩🏼⚕️,可向學校申請重考一次👳🏻♀️,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考✹👃。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九條 學習期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不滿一年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